原告上海申暄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上海申暄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暄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暄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4.5元,由原告上海申暄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