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泽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7民初12265号
原告:深圳市宏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工业园甘***12号中海信科技园厂房第一栋A座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72848A。
法定代表人:左绍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中海信科技园厂房第一栋A座14层,身份证号码510503198405197028,系公司职员。
被告:西安泽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2号***顶第一幢1单元16层1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8385608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宏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泽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宏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泽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2元,由原告深圳市宏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杜攀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孜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