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224民初115号
原告:吉林省德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以南、正阳街以西先行名苑第8幢3单元19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2XXXXXXXX
原告吉林省德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德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德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斌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