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佛山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电佛山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民初4521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4日出生,户籍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佛山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华电佛山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