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7民初7755号
原告:佛山市汇景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宝月区西侧(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6158872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佛山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顺创路18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9805583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汇景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佛山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汇景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汇景厨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