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24151号
原告:某某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99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以保证金9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5月26日为82362.5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初,原被告签订了《关于佛山市****电热力管网施工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针对原告“11·25”热力管网事故的影响,为彻底消除***项目段热力管网的安全隐患达成近期目标的约定。近期目标约定:由原告将存在安全隐患的400米管道重新安装,小地块内的约120米管道移位。同时原告向被告缴纳占用其红线内施工破坏管网管线、基坑支护及监测等设施风险抵押金(保证金)990000元,保证金转至被告账户。完工后不计息全额退还原告。2021年2月8日,原告向被告汇入990000元保证金。2021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退还热网**段施工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申请的函》,通知被告已对热网管道施工有关的围挡、地砖、绿化等已恢复完整,并要求退还保证金990000元。2022年4月11日,因被告仍未退还,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归还***项目段华电热力管网施工保证金的函》再次催促退还。2022年4月27日,被告对原告函件回复,确认于2022年4月11日收到原告的《关于归还***项目段华电热力管网施工保证金的函》,确认已完成内部退款流程审批,但因资金压力较大,保证金的退还可能会延迟。截止起诉日,被告尚未退还原告保证金990000元,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关于利息[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以保证金9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5月26日为82362.57元)],被告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一、双方并无约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二、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被告认为工程竣工报验单上并没有被告盖章确认,直到2022年4月27日被告才收到《关于归还***项目段华电热力管网施工保证金的函》,因此要求从2021年11月24日起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退一步讲,即便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支付利息,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恳请法院考虑被告作为房企受宏观经济波动叠加疫情影响楼市行业形势持续低迷,销售大幅下滑目前被告公司经营困难,请法院减免利息。四、关于保全费,被告认为并无保全的必要,实际为扩大了被告的损失,不应当予以支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相应的抗辩、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无法证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备忘录,约定为彻底消除***项目段热力管网的安全隐患,同时保证下游用汽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原告计划从2021年1月18日开始至2月17日期间将存在安全隐患的400米管道重新安装,以及被告公司小地块内的约120米管道移位。同时原告向被告缴纳占用其红线内施工破坏管网管线、基坑支护及监测等设施风险抵押金(保证金)990000元,保证金转至被告账户。该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在原告完工后经过政府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关手续和符合被告要求(与热网管道施工有关的围挡、地砖、绿化、出入口道路等的恢复完整)的情况下不计利息全额退还给原告。
2021年2月8日,原告向被告汇入990000元保证金。
2021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退还热网**段施工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申请的函》,称至2021年11月,与热网管道施工有关的围挡、地砖、绿化等已恢复完整,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保证金990000元。该函件由原告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方工作人员微信发送。
2022年4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归还***项目段华电热力管网施工保证金的函》,再次催收保证金。
2022年4月27日,被告对原告发出《关于**公司申请退还热力管网施工保证金的复函》称,被告已完成内部退款流程审批,但因受地产行业下行和疫情叠加的重大影响,公司资金层面压力较大,该保证金可能会延迟,项目公司将会积极与区域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尽快给予退还。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退还保证金990000元未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原告请求退还保证金的函件,期间被告未就验收事宜提出异议,则被告应及时向原告退回保证金,逾期退回确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本院支持自2021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99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9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25.6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25.63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