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1359号
原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雪寒,任公司工程技术中心主任。
住所地: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367R。
委托代理人刘欣,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