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8087号
原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雪寒,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367R。
被告***,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