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钢铁集团(南通)有限公司、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4386号之二
申请人:中天钢铁集团(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MA1XTMEB6R,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发展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董才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颖、董文浩,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367R,住所地长垣市位庄工业区长恼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雪寒,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苏0684民初43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2021年8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卫东
人民陪审员  陆 杰
人民陪审员  陆 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春
书 记 员  郁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