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202民初499号
原告:柳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荣军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汇力(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制冷空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东葛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柳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某某制冷空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65元,由原告柳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