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5076号
申请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经济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B栋09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南城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夷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