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5573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裕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裕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04045880F,住所地盐城市南城河路5号。
负责人:夷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