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5573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裕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裕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04045880F,住所地盐城市南城河路5号。 负责人:夷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