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03民初557号
原告:吉林市某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该公司科员。
被告:吉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市某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某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市某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某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3.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