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某有限公司;吉林市某有限公司;曲某;秦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81民初1042号 原告:吉林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曲某,女,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 被告:秦某,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 第三人:吉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曲某。 原告吉林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第三人吉林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收到原告吉林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20.00元,减半收取计19260.00元,公告费200.00元,由吉林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贾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