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81民初1042号
原告:吉林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曲某,女,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
被告:秦某,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
第三人:吉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曲某。
原告吉林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第三人吉林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收到原告吉林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20.00元,减半收取计19260.00元,公告费200.00元,由吉林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贾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