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醴陵市船湾镇四方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润**服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500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2年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22年1月28日、2月14日、3月10日、3月18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2月28日向武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2022年2月24日向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登记;2022年2月24日向武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2年3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2022年3月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小车,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24日,本案应执行金额5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高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