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执20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船湾镇四方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醴陵市易佳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国瓷1号C栋17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醴陵市易佳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281执208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