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4152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39410578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淑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