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清荣益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华清荣益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催字第2312号 原告北京华清荣益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靠山集乡经济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北京华清荣益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营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华清荣益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北京华清荣益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转账支票一张,号码为×××,银行账号:×××,出票人为北京华清荣益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无效。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均由申请人北京华清荣益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