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晋1033执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县乔家湾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乔家湾乡。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7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