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民再10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无业,住朔州市。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右玉县人,无业,住朔州市。 原审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马邑南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晋06民终9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晋06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不服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1民初443号和(2017)晋062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接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交了一案的诉讼费后误以为已经全部缴纳,致使本院以(2019)晋06民终9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按照自动撤回处理。现***提出该两件上诉案件系关联案件,无法分开审理,希望补交诉讼费,对两案一并审理。 本院再审认为,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1民初443号和(2017)晋0621民初444号民事案件具有关联性,为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补交诉讼费,两案同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晋06民终9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恢复二审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