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621民初906号
原告:**,男,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无业,住朔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无业,住朔州市中心医院家属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马邑南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辞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段某,男,汉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个体户,住朔州。
原告**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晋0621民初905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闫 全 录
审判员 冯子丽
审判员 郝玉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戈一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