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民监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无业,住朔州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右玉县人,无业,住朔州市。
原审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马邑南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晋06民终9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贾新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