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敬业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2民初12379号
原告:宁波敬业高压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融,
委托代理人:梁金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敬业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7.50元,由原告宁波敬业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