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81民初6365号
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罗融,董事长。
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