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5495号
原告: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舒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梦婕,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罗融,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52元,减半后3526元由原告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