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01民初5130号 原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县。 原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 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2,679.45元,逾期付款利息1,089,426.9元,合计:3,292,106.35。 事实与理由:2006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库尔勒市塔里木第一勘探公司基地改造工程”,合同价暂定1,000,000元。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量,双方于2008年元月28日办理完毕该项目竣工结算,竣工结算价为1,852,851元。时至今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50,000元,至今还有402,851元未支付。 另,原告同期还承建了被告库尔勒基地改造的其他项目,双方签订了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在结算过程中,通过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审计等形式将大部分工程价款固定并进行大部分支付,将原告承建的其中录井公司地坪等6个分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1,799,828.45元)附塔一堪经营办主任签字报告)从结算总价中剥离,并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原告就1,799,828.45元,另找录井公司、试油公司、测井公司三家付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与录井公司、试油公司、测井公司多次沟通付款未果。 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申请人起诉要求支付的工程款项涉及多份合同,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有仲裁条款,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2006年7月20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CL(南)-2006-20】专用条款37.1条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他三份2006年4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项目分别为“库尔勒基地围墙大门工程、库尔勒基地三通一平工程、库尔勒基地外部给排水、供热、供电、燃气工程”,专用条款37.1条亦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36.85元,退还原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