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2民终4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驾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5129094N。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市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之一桃源居小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68214110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5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5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元,由本院向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