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柳州市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205民初2028号 原告:柳州市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63号之一桃源居小区10栋1-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68214110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驾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5129094N。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柳州市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案号为(2016)桂0205民初4089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6)桂0205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不服(2016)桂0205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桂02民终4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5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后,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重新立案,案号为(2018)桂0205民初2028号。原告柳州市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柳州市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州市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36.50元,本院退还原告柳州市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36.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