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2民终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驾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5129094N。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号码159××××1635开通的“国际漫游”订购时间为2010年2月15日15:52:47,开通“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活动的订购时间为2010年2月20日00:00:00,“国际漫游”系在“置零”活动之前开通。2、“置零”优惠活动是在本人过户号码之前办理的,且被上诉人并没有向上诉人提供置零的相应条款,具体置零条款应当由被上诉人举证提供,上诉人是没有的,举证不能则由上诉人承担责任。3、上诉人对漫游收费一直都是提出异议的,从之前的缴费模式来看都是先扣费后补贴的,所以应将这部分费用退还上诉人。 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答辩称:1、“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活动并未包括免除上诉人出国期间产生的国际漫游通话费,双方的入网协议以及业务受理单也未约定上诉人主张的优惠内容。2、上诉人在离开中国境内后,被上诉人一方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上诉人国际漫游费资费标准,并且该通知是反复多次通知上诉人的,所以被上诉人一方已经明确告知上诉人境外漫游费需要收费,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返还***所使用的号码159××××1635产生的2018年2月3日国际漫游主叫、被叫通话话费205.04元;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应按照“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的内容,保证159××××1635号码所有通话包括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免费至2099年12月;3、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使用中国移动号码159××××163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0年4月10日签订《业务受理单》,该受理单中载明:“业务受理内容”栏内记载变更前客户名称系“柳州市中业物资有限公司”,变更后客户名称系“***”;在“注:本人已经详尽阅读了本单背面的注意事项及客户声明全部内容,同意在下栏进行署名确认。”内容下的“申请人”栏,***签名确认;“注意事项”中列明了缴纳话费方式、查询话费方式、开户设置密码要求、客户办理业务证件要求、保管SIM卡要求;“客户声明”栏中载明:“保证所提供资料属实;确认详尽阅读本单内容,并对该项业务具体内容、说明、注意事项、移动公司责任免除和移动公司客户义务均明白无误,同意接受本单内容并以此作为双方开展该项业务的凭证。本业务单是《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的补充说明,本业务单未提及的其他相关业务约定按《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执行。”。***使用前述号码登陆中国移动官方网站,查询到该号码参与“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活动的订购时间为“2010年2月20日00:00:00”,生效时间为“2010年2月20日00:00:00”,失效时间为“2099年12月31日23:59:59”。***亦通过前述登陆网站方式,查询到该号码开通的“全球通-集团计划九(柳州)”套餐中:“增值商品国际漫游”的订购时间为“2010年2月15日15:52:47”,生效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13:21:37”,失效时间为“2099年12月31日23:59:59”。通过***查询,中国移动官方网站中“移动商城”内的“个人中心账单查询”显示,***所使用的159××××1635号码的2018年2月“语音通信费”账单中有“国际漫游主叫基本通话费5.94元、国际漫游被叫基本通话费1.98元”的记录,2018年3月“语音通信费”账单中有“港澳台漫游主叫基本费111.42元、港澳台漫游被叫基本费35.88元、国际漫游主叫基本通话费45.84元、国际漫游被叫长途话费3.98元”的记录。***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应按照“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向***返还以上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合计205.04元,双方协商未果,***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请求。本案庭审中,***陈述其以上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收取的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205.4元系分别发生于***在越南、澳门、香港期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均认可***使用的159××××1635号码参加“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最低消费是50元/月,***在中国大陆地区没有因为主叫、被叫通话而被收取超过50元的通话费,双方对该优惠活动是否包含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免费各执一词。 另查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一审法院出具书面意见陈述,由于事隔多年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对于《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做过一次调整和修改,故未能找到2010年4月10日***在《业务受理单》上签字时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但无论是当时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还是目前使用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均不包含“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套餐含有国际漫游话费免费的内容,因为“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套餐当初的设计就是使用在固定电话上的,不可能出现漫游到国外拨打的情况,更不可能国际漫游通话费免费。***于2018年11月15日在一审法院制作的谈话笔录中陈述,不认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关于“‘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套餐当初的设计就是使用在固定电话上”的陈述,***使用的号码159××××1635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提供的正规手机卡,并非固定电话,***系于2014年6月10日通过拨打10086号码开通的国际漫游,并称开通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未告知国际漫游资费情况。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举证的网页截图打印件显示:使用159××××1635号码登陆中国移动官方网站,查询到该号码“已开通的业务”中显示“GSM套餐全球通-集团计划九(柳州)”,下方“商品信息描述”中载明:“月租24元,来显5元,国内主叫移动网内国内电话免费,主叫移动网外国内电话赠送1000分钟,超出部分按0.2元/分钟,国内接听0;无月最低消费,以上国内电话不含港澳台,其余资费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均通过10086号码向***发送信息:2018年2月19日的短信内容包括“越南国际漫游资费如下:[通话]拨打国内电话0.99元/分钟,接听电话0.99元/分钟”;2018年3月30日的短信内容包括“您已抵达中国澳门,[通话]拨打内地电话2.99元/分钟,接听电话2.99元/分钟”;2018年3月31日的短信内容包括“您已抵达中国香港,[通话]拨打内地电话0.99元/分钟,接听电话0.99元/分钟”。 ***于2018年12月4日在一审法院制作的谈话笔录中陈述,“全球通-集团计划九(柳州)”套餐与“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并不互斥,***曾拨打电话超过1000分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扣收话费之后,由于***使用的159××××1635号码参与“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因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会向***返还已收取的超出1000分钟的话费。 一审法院认为,***使用中国移动号码159××××1635,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0年4月10日签订《业务受理单》,证实***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订立电信服务合同,且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正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认可已向***收取前述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205.04元,一审法院对此亦予以确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定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是否应向***返还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205.04元?针对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举证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及短信内容打印件所显示的内容证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已将***所到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国家及地区即越南、澳门、香港的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标准告知***,相关告知内容均构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之间电信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认为其拥有的159××××1635号码参与“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即使产生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亦应包括在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最低消费50元/月当中,认为虽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已告知***上述国家及地区的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标准,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所收取相关通话费用后亦应按照“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向***返还。对于***以上观点,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前述号码参与“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活动订购时间为“2010年2月20日00:00:00”,生效时间为“2010年2月20日00:00:00”,而***查询到该号码开通的“全球通-集团计划九(柳州)”套餐中:“增值商品国际漫游”的订购时间为“2010年2月15日15:52:47”,生效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13:21:37”,且***陈述系其通过拨打10086号码的方式开通国际漫游,因此,“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生效时间与“增值商品国际漫游”的生效时间并不一致,若“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中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最低消费50元/月包含了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那么就不应需要***另行开通国际漫游,因此,***所使用的159××××1635号码参加“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时,该活动中的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最低消费50元/月本就不包含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所举证并未能证实其主张的观点,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已履行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收费标准告知义务,***主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返还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205.04元及要求被告保证159××××1635号码所有通话包括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免费至2099年12月的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向一审法院预交),由***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亦未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提出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拥有的159××××1635号码参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故该号码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国际漫游及港澳台话费,均应包括在该“置零”活动最低消费50元/月当中,其已付超出部分的话费应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向其返还。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存在上述收费约定,且其在庭审中自认159××××1635号码原系柳州市中业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系该公司告知其参加“置零”活动后除最低消费50元/月外,所有通话都免费。在其与该公司办理号码更名手续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营业员也并未告知其该“置零”活动的内容,系其个人从字面意思理解认为“置零”活动即所有通话费用置零,包括国际漫游及港澳台话费。因此,***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其基于该主张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