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0203民初2228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驾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5129094N。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使用的号码159××××1635产生的2018年2月3日国际漫游主叫、被叫通话话费205.04元;2、判令被告严格按照活动优惠号码159××××1635所有通话话费至2099年12月;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应按照“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的内容,保证159××××1635号码所有通话包括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免费至2099年12月。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2月在被告处办理159××××1635号码入网,入网同时办理了“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之后原告于2018年2月3月出国期间产生国际漫游通话费205.04元,被告的扣费系统扣除了话费,却没有按照活动补收补退,之后原告多次投诉被告客服10086和工信部投诉电话12××0,被告都置之不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辩称,“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中没有包括原告所主张的出国期间所产生的主叫、被叫国际漫游通话费,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对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由于“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中并没有包含主叫、被叫国际漫游通话费,所以不应当得到支持,原告的第二项诉请是基于第一项诉请而提出,如前所述理由,既然优惠活动并未包括主叫、被叫国际漫游通话费,所以就不存在将优惠期限延续至2099年12月的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当事人所举证的证据能否支持其各自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全案事实予以参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使用中国移动号码159××××1635。原、被告于2010年4月10日签订《业务受理单》,该受理单中载明:“业务受理内容”栏内记载变更前客户名称系“柳州市中业物资有限公司”,变更后客户名称系“***”;在“注:本人已经详尽阅读了本单背面的注意事项及客户声明全部内容,同意在下栏进行署名确认。”内容下的“申请人”栏,原告签名确认;“注意事项”中列明了缴纳话费方式、查询话费方式、开户设置密码要求、客户办理业务证件要求、保管SIM卡要求;“客户声明”栏中载明:“保证所提供资料属实;确认详尽阅读本单内容,并对该项业务具体内容、说明、注意事项、移动公司责任免除和移动公司客户义务均明白无误,同意接受本单内容并以此作为双方开展该项业务的凭证。本业务单是《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的补充说明,本业务单未提及的其他相关业务约定按《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执行。”。 原告使用前述号码登陆中国移动官方网站,查询到该号码参与“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活动的订购时间为“2010年2月20日00:00:00”,生效时间为“2010年2月20日00:00:00”,失效时间为“2099年12月31日23:59:59”。原告亦通过前述登陆网站方式,查询到该号码开通的“全球通-集团计划九(柳州)”套餐中:“增值商品国际漫游”的订购时间为“2010年2月15日15:52:47”,生效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13:21:37”,失效时间为“2099年12月31日23:59:59”。通过原告查询,中国移动官方网站中“移动商城”内的“个人中心账单查询”显示,原告所使用的159××××1635号码的2018年2月“语音通信费”账单中有“国际漫游主叫基本通话费5.94元、国际漫游被叫基本通话费1.98元”的记录,2018年3月“语音通信费”账单中有“港澳台漫游主叫基本费111.42元、港澳台漫游被叫基本费35.88元、国际漫游主叫基本通话费45.84元、国际漫游被叫长途话费3.98元”的记录。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照“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向原告返还以上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合计205.04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请求。 本案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以上被被告收取的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205.4元系分别发生于原告在越南、澳门、香港期间。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使用的159××××1635号码参加“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最低消费是50元/月,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没有因为主叫、被叫通话而被收取超过50元的通话费,双方对该优惠活动是否包含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免费各执一词。 另查明,被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陈述,由于事隔多年且被告对于《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做过一次调整和修改,故未能找到2010年4月10日原告在《业务受理单》上签字时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但无论是当时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还是目前使用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均不包含“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套餐含有国际漫游话费免费的内容,因为“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套餐当初的设计就是使用在固定电话上的,不可能出现漫游到国外拨打的情况,更不可能国际漫游通话费免费。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在本院制作的谈话笔录中陈述,不认可被告关于“‘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套餐当初的设计就是使用在固定电话上”的陈述,原告使用的号码159××××1635是被告提供的正规手机卡,并非固定电话,原告系于2014年6月10日通过拨打10086号码开通的国际漫游,并称开通时被告未告知国际漫游资费情况。 根据被告举证的网页截图打印件显示:使用159××××1635号码登陆中国移动官方网站,查询到该号码“已开通的业务”中显示“GSM套餐全球通-集团计划九(柳州)”,下方“商品信息描述”中载明:“月租24元,来显5元,国内主叫移动网内国内电话免费,主叫移动网外国内电话赠送1000分钟,超出部分按0.2元/分钟,国内接听0;无月最低消费,以上国内电话不含港澳台,其余资费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另,被告均通过10086号码向原告发送信息:2018年2月19日的短信内容包括“越南国际漫游资费如下:[通话]拨打国内电话0.99元/分钟,接听电话0.99元/分钟”;2018年3月30日的短信内容包括“您已抵达中国澳门,[通话]拨打内地电话2.99元/分钟,接听电话2.99元/分钟”;2018年3月31日的短信内容包括“您已抵达中国香港,[通话]拨打内地电话0.99元/分钟,接听电话0.99元/分钟”。 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在本院制作的谈话笔录中陈述,“全球通-集团计划九(柳州)”套餐与“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并不互斥,原告曾拨打电话超过1000分钟,被告扣收话费之后,由于原告使用的159××××1635号码参与“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因此被告会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超出1000分钟的话费。 本院认为,原告使用中国移动号码159××××1635,且原、被告于2010年4月10日签订《业务受理单》,证实原告与被告订立电信服务合同,且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正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认可已向原告收取前述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205.04元,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定为: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返还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205.04元? 针对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根据被告举证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及短信内容打印件所显示的内容证实,被告已将原告所到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国家及地区即越南、澳门、香港的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标准告知原告,相关告知内容均构成原、被告之间电信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认为其拥有的159××××1635号码参与“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即使产生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亦应包括在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最低消费50元/月当中,认为虽然被告已告知原告上述国家及地区的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标准,但被告所收取相关通话费用后亦应按照“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向原告返还。对于原告以上观点,本院认为,由于前述号码参与“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活动订购时间为“2010年2月20日00:00:00”,生效时间为“2010年2月20日00:00:00”,而原告查询到该号码开通的“全球通-集团计划九(柳州)”套餐中:“增值商品国际漫游”的订购时间为“2010年2月15日15:52:47”,生效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13:21:37”,且原告陈述系其通过拨打10086号码的方式开通国际漫游,因此,“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生效时间与“增值商品国际漫游”的生效时间并不一致,若“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中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最低消费50元/月包含了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那么就不应需要原告另行开通国际漫游,因此,原告所使用的159××××1635号码参加“柳州财政200、300当月通话费置零”优惠活动时,该活动中的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最低消费50元/月本就不包含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原告所举证并未能证实其主张的观点,且被告已履行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收费标准告知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205.04元及要求被告保证159××××1635号码所有通话包括国际漫游及港澳台主叫、被叫基本通话费免费至2099年12月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