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226民初1524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驾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5129094N,联系电话:0772-533****。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侗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男,侗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下称移动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出庭记录;原告移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原告移动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移集团广西柳州合同[2016]0999号】)》于2019年10月31日已解除;二、准许原告移动分公司搬走被***、***阻挠安置在涉案房屋内的机器设备。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1日,原告移动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移集团广西柳州合同[2016]0999号】)》,约定被告***、***将其有权出租的位于三江县××乡××村××屯××号房屋租赁给原告移动柳州分公司用于放置、安装移动通信设备、钢抱杆或进行其他合法用途,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l日至2031年9月30日止,租赁费用为每年12400元,15年租赁费合计为186000元。原告移动柳州分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告***、***支付了3年(即2016年10月l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租赁费用37200元。一、确认解除租赁合同:从2019年4月25日开始,因涉案房屋的周边邻居阻挠光缆建设,期间己进行多方多次协调均无果,致使原告租赁房屋的用途无法继续建设发挥作用。根据合同第9.3款的约定,原告移动分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被告即业主***、***送达了《终止租赁合同告知函》,告知其《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移集团广西柳州合同[2016]0999号】)》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二、排除被告***、***的妨害,准许原告搬走被***、***阻挠的机器设备:原告移动分公司向被告***、***送达了《终止租赁合同告知函》后,拟将安置在涉案房屋中的设备搬离,但被告***、***一直拒绝原告移动柳州分公司搬迁设备的请求,要求原告移动柳州分公司支付合同总租金的60%的违约金方能搬离设备。经多方协调未果,故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答辩:合同是签了15年的合同,是原告毁约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只开了3年的租金还有12年的租金没有开,我们要求按租金的60%进行赔偿;并且我的房子因为原告放置的设备已经受损坏,原告要把我房屋损坏的地方恢复原状,明天原告就可以把机子拿走。
原告举证:1、《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移集团广西柳州合同[2016]0999号])》。2、租赁费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已按约定支付了3年的全部租赁费用37200元。3、《终止租赁合同告知函》证明被告方已签收。4、建设受阻的现场图片及村民的联名签字文件复印件,证明2019年4月25日开始,因涉案房屋的周边邻居强烈阻挠光缆建设,致使租赁房屋的用途无法继续建设发挥应有作用,符合解除该合同条件。两被告质证对原告证据1-4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没有没有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原告移动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移集团广西柳州合同[2016]0999号】)》,约定被告***、***将其有权出租位于三江县××乡××村××屯××号房屋租赁给原告移动柳州分公司用于放置、安装移动通信设备、钢抱杆或进行其他合法用途,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l日至2031年9月30日止,租赁费用为每年12400元,15年租赁费合计为186000元。原告移动柳州分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告***、***支付了3年(即2016年10月l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租赁费用37200元。从2019年4月25日开始,因涉案房屋的周边邻居阻挠光缆建设,期间己进行多方多次协调均无果,致使原告租赁房屋的用途无法继续建设发挥作用。原告移动分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被告即业主***、***送达了《终止租赁合同告知函》,告知其《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移集团广西柳州合同[2016]0999号】)》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被告***在告知函签名并代表***签名,并注明对解除合同的意见为“我俩兄弟申请后面12年(2019年10月1日至2031年9月30日止)的租金按照60%赔偿”。之后经多方多次协调均无果,被告并以赔偿和恢复房屋原状的理由,拒绝原告将安置在涉案房屋中的设备搬离的请求,为此引发诉讼。庭审中,双方同意现场确认,并对损坏应修复房屋方位进行修复达成合意,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确认的房屋修复清单。
本院认为:原告移动分公司与被告***、***2016年8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移集团广西柳州合同[2016]0999号】)》合法有效。原告因涉案房屋的周边邻居阻挠光缆建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移动分公司向被告***、***送达了《终止租赁合同告知函》符合《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合同自2019年10月31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依据《合同法》第97条予以解决,原告请求搬出设备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驳应对损坏的房屋恢复原状的意见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应依据双方确认的修复清单予以修复。被告反驳未履行的12年租金应按租金的60%进行赔偿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院确认原告移动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移集团广西柳州合同[2016]0999号】)》于2019年10月31日已解除;
二、准许原告移动分公司搬走其安置在被告***、***房屋内的机器设备;原告移动分公司同时对双方确认的损坏被告***、***房屋修复清单予以修复。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移动分公司已预交50元),由原告移动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