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轩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名称$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9民初1387号   原告: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4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轩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6DMA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与被告陕西轩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 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