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名称$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9民初1387号
原告: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4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轩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6DMA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与被告陕西轩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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