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309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208号西北新闻大厦1幢12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中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被告西安中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万玛央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非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