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涛机电化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中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960号
申请人:陕西**机电化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伦继,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中泰汇财实业有限公司(原西安泓景东府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蔚考,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浩远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
法定代表人:焦磊,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翁鹏,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西安中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汤洋,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机电化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中泰汇财实业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浩远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20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机电化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泰汇财实业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浩远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0万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机电化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路  安  平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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