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91民初3891号 原告:何xx 被告:张x 被告:陕西xx公司 原告何xx与被告陕西xx公司、张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何xx于202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x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xx公司、张x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3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玉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