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91民初3891号
原告:何xx
被告:张x
被告:陕西xx公司
原告何xx与被告陕西xx公司、张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何xx于202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x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xx公司、张x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3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玉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