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354号
申请人:***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以(2023)陕0103执保15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23)陕0103民初776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申请人***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陕0103财保9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