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802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确认送达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鲤鱼路1103号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收件人***,电话137××******。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75704855D,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确认送达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收件人***,电话188××******。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湘080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2023年4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4月27日、5月29日、7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分别于2023年5月24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6月8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湘0802执14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阳市××街道××街××号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该土地已被全国多家法院先后多次查封,现在的首封法院为辽宁省海城区人民法院,其查封期限至2025年4月2日止。另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存款余额,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约计二千余元、***约计一万七千余元,已被全国多家法院十多个案件冻结在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紫舞骊珠小区A座1101号、1106号二套房屋已经在本院(2022)湘0802执恢633号执行案件中网络拍卖处置,在流拍后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2023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村居调查。本院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6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7月15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告知其本院经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7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23597元,尚有423597元未执行到位,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