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恢914号之六 执行申请人:***,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43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执197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845974.22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845974.22元、执行费108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