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49221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工作。 第三人:上海飞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飞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飞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潍坊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经被告潍坊物业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飞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飞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潍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飞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104.20元、救护车费74元、交通费134元、误工费11,718.62元、律师费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XXX弄XXX号住户,被告潍坊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6年3月1日,被告潍坊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道路开挖作业,至夜晚暂停施工后,未设置必要的防护和警示即撤离现场,当时现场也没有路灯,漆黑一片。原告夜晚9点左右回家,未料想到早上出门的平整道路已经开挖施工,堆积了建筑垃圾,原告被绊倒后头部撞击在护栏上,严重受伤,血流不止。原告只得向附近车棚内居民求救,经居民施救并通知原告家属后,家属拨打110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通知120救护车送原告至东方医院就医。同时,警察要求被告尽快设置防护和警示。原告就医经CT检查等确诊为头部外伤,皮肤及软组织挫裂伤,在几次就医随访中,医生两次开具了需休息24天的病情证明单。原告万幸自己没有内伤,认为与被告潍坊物业公司协商应该不难。但随后与被告的交涉中,被告推诿责任,让原告自行找施工方解决,经居委等协调亦无结果。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的道路安全负有管理责任。不管道路的施工方是被告还是被告委托的第三方,被告都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人身损伤,理应依法赔偿。因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无奈只得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伤疤较大,对于后期伤疤的修复费用原告将依据后续治疗情况另行主张权利。第三人是工地施工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潍坊物业公司辩称,本案纠纷曾经在居委会协调过,但未果。原告称其与第三人飞天公司没关系,但原告与该公司接触过,不可能没有关系,只是协商未果。事发地的工程是小区下水道情况不佳,故由被告委托第三人飞天公司进行施工,双方之间的手续齐全。关于本案的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事发当时的视频,原告是在走路时低头看手机,没有看路,而施工地点已经设置了保护措施,故原告自身存在责任,被告潍坊物业公司没有责任。 第三人飞天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发地的工程由被告潍坊物业公司作为发包方,第三人飞天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监控视频显示2016年3月1日21时02分,原告出现在浦电路由西向东处,左手拿手机,右手拿包,边看手机边走路。至21时03分听到施工护栏碰撞声,原告摔倒。第三人飞天公司接到电话称有人在事发地摔倒后即赶赴现场,但并未看到原告,只是听说原告是边走边看手机撞到护栏,已经送医。施工人员看到现场维护警示的护栏及红白带被撞的东倒西歪,正在保养的路面也被压坏了。第三人飞天公司马上对被压坏的路面进行修补,又再次对施工点进行了警示维护。2016年3月2日下午第三人飞天公司接到潍坊八村居委会金书记电话,约好当日15时至居委会协商此事。当日下午14时第三人飞天公司提前到居委会征得金书记同意后调阅了2016年3月1日晚的监控录像,证实了原告边走边看手机的情况。当日15时双方在居委的协商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XXX弄XXX号翻排下水道工程是当天开工当天完工,后续工作正在砼路面保养中。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XXX弄XXX-XXX号弄口行人道南北宽4.4米,西墙至施工点4.9米,行人道路南北宽2.3米,弄口西面及车棚门口有路灯照明,12号门前有门灯照明。施工方在路面保养阶段,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护栏及红白带警示提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而未尽到,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XXX弄XXX号住户,被告潍坊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被告潍坊物业公司与第三人飞天公司签订《房屋修缮工程合同》,约定被告潍坊物业公司委托第三人飞天公司进行包括浦电路XXX弄XXX号翻排下水道等工程的施工。2016年3月1日21时许,原告边走边看手机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331弄小区,其后在该小区12号转弯处消失(其时仍在看手机),随后头部撞到护栏受伤(监控视频中未能显示原告受伤的具体过程)。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中显示其受伤跌倒处有施工围栏,但有部分建筑垃圾未被圈入施工围栏内。原告伤后至上海市东方医院等医疗机构就诊,共计花费医疗费1,147.20元(含救护车费)。为本案诉讼,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照片及视频、病历、医疗费发票、出租车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被告潍坊物业公司提交的《房屋修缮工程合同》、《上海市建筑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第三人飞天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第三人飞天公司在事发小区进行施工,理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但原告提供的视频显示,第三人飞天公司虽在事发现场设置了围栏等,但围栏外仍有建筑垃圾,会对步行至此的行人造成安全隐患。被告潍坊物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飞天公司的施工过程中巡查现场,及时检查督促第三人飞天公司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如被告潍坊物业公司切实尽到其管理责任,则本次事故本可避免。综上,被告潍坊物业公司与第三人飞天公司均对本次的事故发生存有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本院酌情确定应由被告潍坊物业公司承担20%的事故责任,被告飞天公司承担30%的事故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亦应高度关注自己的安全,避免将自身置于危险环境中,然原告在夜间行走于小区道路时却边走边看手机,未能注意到道路的施工情况,其本身亦应自负部分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自身承担50%的责任。 本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认定如下:一、医疗费(含救护车费),经本院核定,原告就医共计花费1,147.20元,原告的医疗费损失应以1,147.20元计算:二、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就诊次数,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的交通费为100元;三、误工费,误工费赔偿的是原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损失,原告在庭审中已确认其工作单位未扣发其工资,原告现起诉请求侵权人赔偿其误工损失,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律师费,该费用系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被告及第三人应予赔偿,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调整为5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47.20元、交通费100元、律师费500元,合计1,747.20元的20%,计349.44元; 二、第三人上海飞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47.20元、交通费100元、律师费500元,合计1,747.20元的30%,计524.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原告***负担62.50元,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负担25元、第三人上海飞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