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723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
被执行人上海飞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飞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334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