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49190号
原告:上海聚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聚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