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6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叶新路88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善金豪铝合金门窗店,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经营者:***,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再审申请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善金豪铝合金门窗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4民终18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