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1民初2940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昌明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395533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叶新路88号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60998614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玉兰新村桂花里15幢1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71********。
原告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2025年4月27日,原告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24元免交,保全费1569元由原告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