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700号
原告: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叶新路88号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6099861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