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执806号
关于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邱光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云民终5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一、双方一致同意,扣除涉案项目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发生的维修费用234万元,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向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60万元;
二、该款项由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以下方式分期付清:(一)2019年8月31日前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
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l00万元;(二)2019年9月30日前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l60万元;(三)自2019年10月起,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每月28日前向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四)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1826万元,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开具1180万元发票,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开具发票的款项金额为646万元,结合付款约定,在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正常付款的情况下,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31日前应按应付款总额一次性开具全额发票给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五)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付款必须采取电汇的方式;
三、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l0日内,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须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撤回对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案号为(2019)云0302民初90号的民事诉讼,且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向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主张任何权利,但是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需要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支持,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提供有偿技术服务;
四、如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末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付款的,如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立即按照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O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即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全额支付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94万元(扣除本调解协议签署后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违约金370.8110万元,同时,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0.5‰的标准执行的违约金,且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已经办理抵押的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邱光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因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邱光雄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邱光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邱光雄自2020年11份起每月偿还申请人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的款项,付款日期为每月的月底之前;
二、剩余尾款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付清;
三、被申请人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邱光雄若有一期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就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民终5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3执80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 俊
执行员 陈 辉
执行员 李红江
书记员 杨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