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豪宝银安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628民初682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12月27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望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望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烟草一号路美伦花乡三期(春之城) C2幢a单元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552540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66年2月22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男,生于1985年11月10日,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湖南省豪宝银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长乐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61707203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湖南省豪宝银安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