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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1101民初720号 原告: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张某,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新疆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