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101民初303号
原告:新疆南方泵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西一巷27号1号楼2**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一街9-1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南方泵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南方泵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新疆南方泵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南方泵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7元,由原告新疆南方泵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