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02民初165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张宣公路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依法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宇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