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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民申33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济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内71民终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保财险济南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腾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案外人***的行为系职务侵占,非盗窃,不能适用保险合同中的盗窃条款认定保险事故。***系腾飞公司雇佣的司机,其将案涉车辆在二手市场抵押的行为未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盗窃罪,该刑事案件尚未结案。赛罕区公安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系初步认定。根据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7条约定,盗窃、抢劫、抢夺行为是基础法律事实,在事实成立的情况下才讨论是否形成保险责任。***作为驾驶案涉车辆的专职司机,可随时掌握车辆钥匙,即掌握处分权。双方亦有委托关系,即委托侵权人***管理车辆,包括日常洗车、保养车辆及发生意外事故后的车辆维修等。故***将车辆占有处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且应以刑事生效判决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原审程序违法。因刑事案件未定罪量刑,是否属于盗窃罪不确定,人保财险济南公司二审以本案属于刑民交叉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但原审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与本案无因果关系为由,未准许中止审理的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是在其合法占有使用案涉车辆过程中,对其进行了非法处分,故不能以***将车辆行驶出停车场的时点认定为盗窃事实发生的时点,原审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错误。原审适用新华词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错误。四、原审判决人保财险济南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有误。即使刑事案件最终认定***为盗窃罪,原审也应考虑腾飞公司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违约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多才向保险人报案,导致是否构成保险责任,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情况均无法核实,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腾飞公司承担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人不能现场勘查,从而扩大损失的责任。腾飞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及***的雇主,对其工作人员及所有的财产应当具有审慎管理义务。事故发生后,未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保险公司报险,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承担过错责任。刑事案件中,人保财险济南公司不是受害人或者利害人,无法查询刑事案件细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5日,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按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021年12月13日腾飞公司向腾飞大道派出所报警,表示其对车辆已失去实际管控。2021年12月28日赛罕区分局对案外人***涉嫌盗窃案立案侦查,即腾飞公司已通过报警的方式及时维护自身权益,腾飞公司已满60天失去对未查明下落的案涉车辆的控制,系客观事实,故刑事案件的结果与本案理赔条件的成就无直接关联,原审未中止审理程序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原审依据合同约定判决人保财险济南公司承担机动车损失保险对应的995,288元保险金额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人保财险济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